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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  发布日期:2017-08-28  浏览次数:   字号:[ ]

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莱安监发〔2017〕64号

各区(功能区)安监局,各相关企业:

现将省安监局转发《国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鲁安监发字〔2017〕57号)转发给你们。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

附件:1.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

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
2017年6月20日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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