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莱安监发〔2017〕64号
各区(功能区)安监局,各相关企业:
现将省安监局转发《国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鲁安监发字〔2017〕57号)转发给你们。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附件:1.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
2017年6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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